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黃慧雯、柯惠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黃慧雯 代 理 人 柯惠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8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3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凱立海產有限公司 鄭凱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連城路分行 112年9月25日 57,900元 W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