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趙瑞琦即金正好吃麵線商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趙瑞琦即金正好吃麵線商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廖美紅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金正好吃麵線商店趙瑞琦 臺灣銀行新永和分行 112年9月10日 179,200元 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