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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高文淵

聲請人
趙瑞琦即金正好吃麵線商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4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金正好吃麵線商店趙瑞琦 臺灣銀行新永和分行 112年9月10日 179,200元 A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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