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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王婉如

聲請人
李仲夏
代理人
王秋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53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5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000  002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1000  003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1000  004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1000  005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0  1000  006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1  007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775  008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51  009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93  010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213  011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40  012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178  013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0  274  014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0  474  015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0  514  016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0-0  633  017 新美光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0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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