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金達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明達、蔡素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金達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達 代 理 人 蔡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年12 月1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3月12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廖宇軒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1 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1 30,000 002 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1 240,000 003 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1 30,000 004 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1 210,000 005 偉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1 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