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同心國際有限公司、王聖文、黃雅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同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文 代 理 人 黃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國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三峽分行 112年8月31日 110,250元 FR1295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