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蓋婭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江淑鈴、楊孟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蓋婭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鈴 代 理 人 楊孟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7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732號)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73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蓋婭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江淑鈴 合作金庫五股分行 112年9月10日 580,000元 VQ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