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益誠展業有限公司、楊于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益誠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于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董怡彤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77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正暉彩色有限公司 李梅珍 彰化商業銀行光復分行 111年11月30日 13,325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