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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連士綱

聲請人
昇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友三
代理人
林明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2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虹牌鋼鐵有限公司  倪振純 華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2年11月10日 325,790元 SD2104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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