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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王玲櫻

聲請人
鑫富亦展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4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0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楊益藝 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行 112年12月31日 200,000元 S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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