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0號
- 聲請人
- 鑫富亦展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奕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4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0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楊益藝 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行 112年12月31日 200,000元 S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