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鑫富亦展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黃奕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鑫富亦展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00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楊益藝 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行 112年12月31日 200,000元 SM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