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東順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謝豐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東順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豐享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忠錡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81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2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榮埔有限公司黃啓洲 上海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2年10月22日 729,600元 P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