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宋家瑋

聲請人
東順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豐享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忠錡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81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2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1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榮埔有限公司黃啓洲 上海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112年10月22日 729,600元 PA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