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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劉明潔

聲請人
封庭婕即封宏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001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4 1000 002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 1000 003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7 1000 004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2 1000 005 文麥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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