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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王玲櫻

  • 當事人
    鼎晟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鼎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21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崧懋實業有限公司 張葆珍 台灣銀行連城分行 112年9月30日 64,458元 A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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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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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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