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鼎晟開發有限公司、吳文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鼎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21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崧懋實業有限公司 張葆珍 台灣銀行連城分行 112年9月30日 64,458元 A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