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0號
- 聲請人
-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楊秀鳳
- 代理人
- 林麗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27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
112年12月2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3月20日屆滿,迄今均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40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重陽分行 111年10月12日 80,000元 M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