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楊秀鳳、林麗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楊秀鳳 代 理 人 林麗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3月20日屆滿,迄今均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40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重陽分行 111年10月12日 80,000元 M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