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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趙悅伶

聲請人
陳文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幃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 0  1000  2 幃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 0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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