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吳幸娥
- 原告簡明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簡明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靜鑫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4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統力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土城分行 112年11月18日 88,000元 C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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