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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胡修辰

聲請人
伊傑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伊傑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陳建宏 玉山銀行 五股分行 112年11月10日 9,45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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