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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朱慧真

聲請人
源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易承
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50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全章興實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土城分行 112年02月12日 142,865元 SCAA0000000  002 全章興實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土城分行 111年12月31日 52,123元 SCAA0000000  003 崴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銀化成分行 112年01月10日 179,243元 AI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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