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9號
- 聲請人
- 台灣萬誠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CHUNG HAE YUN
- 代理人
- 林宥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十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夏澹寧 合作金庫雙和分行 112年10月31日 745,264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