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台灣萬誠物流有限公司、CHUNG HAE YUN、林宥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台灣萬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CHUNG HAE YUN 代 理 人 林宥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 業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許宸和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十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夏澹寧 合作金庫雙和分行 112年10月31日 745,264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