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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婉如

聲請人
賴豊明
代理人
蔡慧貞律師

王永森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3年1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 數 股數 備  考 001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ND000012 1 1000  002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ND000013 1 1000  003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ND000014 1 1000  004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ND000015 1 1000  005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ND000016 1 1000  006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ND000017 1 1000  007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NC000016 1 100  008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NC000017 1 100  009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NC000018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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