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5號
- 聲請人
- 賴豊明
- 代理人
- 蔡慧貞律師
王永森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3年1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8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 數 股數 備 考 001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ND000012 1 1000 002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ND000013 1 1000 003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ND000014 1 1000 004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ND000015 1 1000 005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ND000016 1 1000 006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ND000017 1 1000 007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NC000016 1 100 008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NC000017 1 100 009 臺灣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4NC000018 1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