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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2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連士綱

聲請人
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慶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發票人「俊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薛迪升」記載,應更正為「俊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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