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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劉容妤

聲請人
興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哲
代理人
邱婉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9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9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孚克力堆高機有限公司蔡政平 聯邦銀行五股分行 112年7月31日 5萬4,600元 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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