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吉好佳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洪士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吉好佳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士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長承水產有限公司 吳家儀 合作金庫雙和分行 113年1月31日 85,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