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6號
- 聲請人
- 嚴保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1ND0000000-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