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火箭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蔡孟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火箭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松本澤國際有限公司吳盈潔 國泰世華二重分行 112年12月20日 115,500元 EP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