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0號
- 聲請人
-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旺
- 訴訟代理人
- 陳嘉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互暢有限公司許育誠 台灣企銀新莊分行 113年1月31日 66,150元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