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陳振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鑫立交通器材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旺 訴訟代理人 陳嘉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0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互暢有限公司許育誠 台灣企銀新莊分行 113年1月31日 66,150元 AK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