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和群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葉祥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和群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祥春 訴訟代理人 黃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游舜傑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1 和群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葉祥春 華南銀行鶯歌分行 112年3月10日 38,404元 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