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周芳如、朱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芳如 代 理 人 朱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5月27日屆滿(期間末日113年5月26日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廖宇軒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立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廖炳榮 彰化銀行板橋分行 112年12月29日 182,952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