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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高文淵

聲請人
華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代理人
王詩菁

呂佳瑩

劉柏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0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華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黃敏華 110年4月9日 未記載 250,000元 TH0000000  002 華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黃敏華 110年4月9日 未記載 150,000元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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