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0號
- 聲請人
- 華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敏華
- 代理人
- 王詩菁
呂佳瑩
劉柏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0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華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黃敏華 110年4月9日 未記載 250,000元 TH0000000 002 華亞泰建設有限公司 黃敏華 110年4月9日 未記載 150,000元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