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楊子汀、陳彥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彥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宸和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5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克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中和分行 117年5月30日 90,00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