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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許瑞東

聲請人
全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換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38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全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古換和 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112年8月11日 36,960元 FR0000000  002 全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古換和 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112年9月11日 31,973元 FR0000000  003 全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古換和 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112年11月11日 10,658元 FR0000000  004 全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古換和 彰化銀行土城分行 112年12月11日 36,855元 F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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