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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胡修辰

  • 當事人
    連元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連元章 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3月26日 24,000元 0000000 2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4月26日 24,000元 0000000 3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5月26日 24,000元 0000000 4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6月26日 24,000元 0000000 5 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陳振達 永豐銀行重新分行 112年7月26日 24,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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