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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信滿

聲 請 人
安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凱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98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9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金凱樂國際有限公司 陳宏銘 永豐銀行新泰分行 113年3月5日 315,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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