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403號
- 聲請人
- 全恩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羅啟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113年司催字第239號」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司催字第169號」;關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屆滿」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關於「附表」
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更正後附表」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更正後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板橋分行 112年7月31日 235,204元 168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