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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4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黃乃瑩

聲請人
全恩商行
法定代理人
羅啟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113年司催字第239號」記載,應更正為「113年司催字第169號」;關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屆滿」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關於「附表」

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更正後附表」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更正後附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銀行板橋分行 112年7月31日 235,204元 168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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