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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吳幸娥

聲請人
晉合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駿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駿勝營造有限公司 林得貴 第一銀行重陽分行 113年2月7日 359,477元 R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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