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文彥即泰鑫金屬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張文彥即泰鑫金屬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宸和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有騰營造有限公司 黃介生 彰化銀行 樹林分行 113年2月3日 46,000元 QN0000000 002 有騰營造有限公司 黃介生 彰化銀行 樹林分行 113年3月26日 450,000元 Q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