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3號
- 聲請人
- 張文彥即泰鑫金屬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42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有騰營造有限公司 黃介生 彰化銀行 樹林分行 113年2月3日 46,000元 QN0000000 002 有騰營造有限公司 黃介生 彰化銀行 樹林分行 113年3月26日 450,000元 Q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