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志隆、葉才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隆 代 理 人 葉才毓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7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智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施正仁 華南銀行板橋分行 113年2月10日 42,690元 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