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宏城即鐵宮工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李宏城即鐵宮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4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富榮食品廠有限公司 余宗漢 國泰世華銀行中和分行 112年10月31日 765,450元 FL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