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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黃信樺

聲請人
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儀
代理人
陳昭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嘉彰股份有限公司  宋貴修 第一商業銀行丹鳳分行 113年3月31日 99,810元 CH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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