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鴻霖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楊翊菲、奚美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鴻霖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翊菲 代 理 人 奚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翠分行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翠分行 111年5月9日 4萬3,000元 A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