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 聲請人
- 陳昆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001 浤達國際有限公司、劉奕耀 優尼克創意開發有限公司、陳昆嶽 95年1月26日 未記載 22,242,075元 CH644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