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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樺

聲請人
郭乃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6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達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0  1000  002 達運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0  1000  003 達運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0  1000  004 達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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