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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幽蘭

聲請人
上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羽柔
代理人
葉志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上將食品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新樹分行 113年4月10日 404,667元 QN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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