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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朱慧真

聲請人
王程素卿(即王全忠之繼承人)
代理人
林映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王全忠之繼承人,因就王全忠遺產與其他繼承人為遺產分割協議後,為附表所示證券之持有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8月1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NY0000000-0  6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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