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號
- 聲請人
- 協利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睿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附表: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3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協利和工程有限公司 陸睿濬 第一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2年2月28日 250,000元 PB082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