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劉以全
- 原告陳泓蒨即陳瑞成之繼承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陳泓蒨即陳瑞成之繼承人 陳弘家即陳瑞成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 陳泓宇即陳瑞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陳瑞成所有,陳瑞成死亡後,聲請人為陳瑞成之繼承人,因不慎遺失系爭股票,聲請人遂依法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3年5月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8月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2900-0 1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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