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39號
- 聲請人
- 陳泓蒨即陳瑞成之繼承人
- 聲請人
- 陳弘家即陳瑞成之繼承人
- 兼上二人
- 共同代理人
- 陳泓宇即陳瑞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請
人之被繼承人陳瑞成所有,陳瑞成死亡後,聲請人為陳瑞成
之繼承人,因不慎遺失系爭股票,聲請人遂依法聲請公示催
告,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
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2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3年5
月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3年8月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001 金剛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2900-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