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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謝依庭

聲請人
吳友宏
代理人
宋鈺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15 1 20,000  002 立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23 1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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