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鈞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清圳、朱淑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鈞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圳 代 理 人 朱淑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13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劉雅文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5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全章興實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土城分行 113年6月2日 12,495元 5809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