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張惠閔
- 當事人英屬開曼群島商永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永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冬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睿亭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第56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永生細胞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1-93ND0000010 10 10,000 002 台灣永生細胞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001-93NE0000069 69 690,000 003 台灣永生細胞股份有限公司 93NF0000001-93NF0000043 43 4,300,000 004 台灣永生細胞股份有限公司 93NG0000001-93NG0000010 10 1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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