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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胡修辰

聲請人
明水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伯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明水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新莊區農會 112年8月15日 1,888,702元 CZ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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