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明水新創股份有限公司、蔣伯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明水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伯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明水新創股份有限公司 新莊區農會 112年8月15日 1,888,702元 C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