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造籬有限公司、周麗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造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僑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北三峽分行 113年3月10日 9萬909元 DJ2779740 002 僑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北三峽分行 113年3月10日 3萬3,369元 DJ2779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