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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古秋菊

聲請人
造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僑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北三峽分行 113年3月10日 9萬909元 DJ2779740 002 僑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北三峽分行 113年3月10日 3萬3,369元 DJ2779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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